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M-113-金訴-1613-2024121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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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諼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4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冠諼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