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3-金訴-1804-2025031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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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騰鈞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0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簡式審判 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騰鈞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