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M-113-金訴-1846-2025021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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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聖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7 0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70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 ,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辯 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