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M-113-金訴-1877-2025031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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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UR YAO XIANG(中文姓名:柯堯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69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KUR YAO XIANG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KUR YAO XIANG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不能確保後續審理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3月7日訊問被告, 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自114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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