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M-113-金訴-209-2024110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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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棨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342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4329號,113 年度偵字第186、15265、3421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74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於 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