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M-113-金訴-298-2024100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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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 70、19485、34307、35720、37940、38196、38702、39305、410 64、41157、41180、43400、43761、43919、43924、45254、454 06、45729、46257、48123號;112年度偵字第49541、50601、51 868、54578、55842號;113年度偵字第727號)及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49555、50657、53157、53744、53970號;112年度偵 字第53580、56132號;113年度偵字第2256號),業經辯論終結 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13年11月5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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