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3-金訴-318-2025020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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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仁 籍設苗栗縣○○市○路000號○○○○○○○○○) 具 保 人 吳典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4 14號、30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典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昱仁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並由具保人吳典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諭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上開通知已合法送達具保人,而上開傳票已向被告先前於本院開庭時陳報之住所地新北市○○區○○街00號3樓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詎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查,足認屬實。又被告雖於本院拘提未著後變更戶籍地址於苗栗市戶政事務所,有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然本院既已就被告陳報之住所地為合法送達,且拘提未著,又被告未有在監押之情形,應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_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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