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M-113-金訴-324-2024102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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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育杰(原名羅健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育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育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2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113年9月13日送達判決於被告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金訴卷第337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3年9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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