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M-113-金訴-392-2024122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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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崧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3102、33326、41068、43602、43703、53853、55873 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118、3119、3120、3121、3122、3123、3 124、3125、3126、3127、3128、3129、313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就呂崧銘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㈢、㈤部分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呂崧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㈢、㈤部分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就前揭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