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M-113-金訴-446-20241029-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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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玉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檢附「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檢附「附表」,爰依 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皆提告)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1 陸怡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上午9時許,以LINE向告訴人陸怡文誑稱基金會工作人員,可以提供婦女補助,但要先行匯款云云,使陸怡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陸怡文於111年11月4日下午2時22分許,匯款1萬5,000元第一層徐政全名下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再於111年11月4日下午2時44分許,轉匯至孔玉真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2 彭秋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某日以LINE邀約彭秋蓁參加股票投資群組,並誑稱可以代操賺取收入云云,使彭秋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彭秋蓁於111年11月10日上午10時7分許,匯款85萬元第一層郭慧娟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再於111年11月10日上午10時8分許,轉匯至孔玉真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3 王昭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中午12時19分許,以LINE聯繫王昭程,佯稱有投資項目可供參加云云,使王昭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王昭程於111年11月8日中午12時19分許,匯款至第一層邱淑娟名下將來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內,嗣再於111年11月8日中午12時27分許,轉匯至孔玉真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4 陳冠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冠宏,佯稱可儲值金額至Tik Tok Shop虛擬戶頭,以賺取代墊款項之手續費云云,使陳冠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陳冠宏於111年11月8日中午12時3分許,匯款29萬8,000元至孔玉真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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