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金訴-507-202412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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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一宸(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2 54號、第41935號、第47332號、第53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一宸、黃柏瑋(黃柏瑋部分,業經本 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及1年10月)於民國112年6月間起,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加入由柯業昌(由本院審理中)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渠等並以飛機群組「肥宅天地」作為集團分工之聯繫工具,黃柏瑋在該集團內從事「收水」(收取車手向受詐欺之人取得之款項轉交詐欺集團)之任務,被告邱一宸在該集團內從事「車手」(收取詐欺財物)之任務,並約定每月報酬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黃柏瑋、被告邱一宸均明知該行為分擔將製造資金移動記錄軌跡之斷點,足以掩飾資金來源及去向,仍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㈠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7日起,使用社群軟體 臉書投放投資廣告,告訴人王美力瀏覽後即點閱連結,以LINE與暱稱「築夢客服」、「晴天幣商」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該成員以投資虛擬貨幣,須提供資金給平臺工程師代為操作為由,對告訴人王美力施以詐術,致告訴人王美力陷於錯誤,而於112年6月28日下午6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統一超商金凱旋門市,交付10萬元予黃柏瑋指派收款之被告邱一宸,被告邱一宸將款項帶回高雄市某處交予黃柏瑋收取後,再轉交予柯業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法追查上開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 ㈡另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15日起,使用社群 軟體臉書投放投資廣告,告訴人吳承恩瀏覽後即點閱連結,以LINE與暱稱「Fred」、「王書程」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該成員以投資虛擬貨幣,須提供資金給平臺工程師代為操作為由,對告訴人吳承恩施以詐術,致告訴人吳承恩陷於錯誤,而於112年7月15日、7月16日分別轉帳1萬元及面交8萬元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及所指定不詳之人。嗣告訴人吳承恩驚覺有異報警處理,「Fred」復再佯稱提出資金可升級帳號為平臺VIP,告訴人吳承恩遂聯同警方,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閃電幣商」之人,相約於112年7月18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金沅門市面交30萬元,黃柏瑋指派收款之被告邱一宸到場後,欲與告訴人吳承恩面交現金之際,即為警逮捕,而未能將款項帶回高雄市某處交予黃柏瑋收取後,再轉交予柯業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法追查上開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 ㈢因認被告邱一宸就上開㈠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上開㈡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未遂、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洗錢未遂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邱一宸業於113年1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金訴卷第47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