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3-金訴-559-2025011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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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謝維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因被告經本院於113年6月3日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代為派警前往拘提未果,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且亦無關押於監所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見少連偵卷第313頁)、國庫存款收款書(見少連偵卷第315頁)、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金訴卷第63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金訴卷第75頁)、臺南地檢署函暨其附件(見本院金訴卷第173至185頁)、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憑,顯見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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