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M-113-金訴-57-2024110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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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瑋 邱繼祥 黃柏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9 40號、第14941號、第14942號、第16717號、第25953號、112年 度偵字第3042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224號、第2225號、第2226 號、第2227號、第2228號、第2229號),嗣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二、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 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三、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事實 乙○○、甲○○、丙○○、丁○○、黃宥璟、劉偉利、連正璿(劉偉利、 連正璿另經檢察官通緝中;丁○○、黃宥璟所涉本案犯行,由本院 另行審結)等人,自民國110年4月至5月間某日起,均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金龍」之人 等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乙○○、甲○○、丁 ○○、黃宥璟、劉偉利提供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供本案詐欺 集團使用,其等並與丙○○一同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連正璿則負 責向他人收取人頭帳戶。嗣乙○○、甲○○、丁○○、丙○○、黃宥璟、 劉偉利、連正璿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連正璿向 潘志宏(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 字第4914號判決有罪確定)、易思萱(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判決有罪確定)及其餘如附表所示 之人,取得其等名下之金融帳戶作為第一層人頭帳戶,嗣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而分別將款項匯至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後,復由不詳之人將 各該款項轉匯至附表一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再由乙○○、甲○○、丁 ○○、丙○○、黃宥璟、劉偉利等人分別依指示,將款項提領或轉匯 至其他金融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加重詐欺犯 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及金流 ,均詳如附表一)。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本案既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證據調查即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定關於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案證人非在檢察官及法官面前依法具結之證述及供述,就被告乙○○、甲○○、丙○○(下未分稱時,合稱被告3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部分,無證據能力,惟本院認定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並未引用證人未經具結程序之證述,自與前開規定無違,附此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金訴57卷第263頁、第270頁),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出處見附表二),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3人行為後,相關法律業經修正,茲說明如下。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部分 ⑴詐欺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 效施行,該條例並未變更刑法第339條之4之構成要件及刑度,而係增訂相關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符合各該條之加重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3人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適用之餘地。 ⑵詐欺防制條例於前揭公布施行後,其中第47條新增原法律所 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然該減刑事由須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犯罪所得,尚須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為要件,而本案被告3人均僅符合「審判中自白」之情形,自無該規定之適用。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觀諸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範體系,該法第19條係規範對於一 般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及刑責,而第23條第2項、第3項則係規範於一定要件下,得以減輕或免除行為人處斷刑之相關規定。再參以113年7月31日洗錢防制法修正之相關立法理由,其中第19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略以:「現行第1項未區分犯行情節重大與否,以較大之刑度裁量空間,一體規範所有洗錢行為,交由法院依個案情節量處適當刑度。鑒於洗錢行為,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影響合法資本市場及阻撓偵查,且洗錢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基於罪刑相當原則,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作為情節輕重之標準,區分不同刑度,修正第1項」,而同法第23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則以:「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為減輕其刑之要件之一。另考量被告倘於犯罪後歷時久遠始出面自首,證據恐已佚失,蒐證困難,為鼓勵被告勇於自新,配合調查以利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查緝其他正犯或共犯,參考德國刑法第261條第8項第2款規定立法例,爰增訂第2項及修正現行第2項並移列為第3項」。由此觀之,洗錢防制法固同時修正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之規定,然立法者並未敘明有何將上開二者為整體性配套修正之考量,反而應係著眼於不同之規範目的而進行修正,是於比較新舊法時,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合併為整體比較之必要性及正當性,毋寧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於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始能契合憲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合先敘明。 ⑵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0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係將洗錢行為之定義酌作文字修正,並擴張洗錢行為之處罰範圍,然被告3人本案所為,無論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前、後,均屬同法所定之洗錢行為,不生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⑶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係將原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移列,並將犯洗錢罪且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最高度,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係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是本案被告3人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 ⑷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該條項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此2次修正,除將原第16條第2項規定移列至第23條第3項外,並均限縮自白減刑事由之適用範圍。就該刑罰減輕事由規定之歷次修正以觀,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是否均有自白、是否有繳回其犯罪所得,涉及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規定僅以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則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更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須繳回犯罪所得始得減輕其刑,本案被告3人僅符合「審判中自白」之要件,自應以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較為有利,是本案關於刑罰減輕事由部分,自應適用其等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罪名及罪數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此觀同條例第2條規定即明。本案雖無證據證明本案詐欺集團有何具體名稱、固定處所,惟其等分工精細,分別由不同成員擔任蒐集人頭帳戶、詐欺機房人員、取款車手等角色,足認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向他人詐取財物為目的,透過通訊軟體相互聯繫、指揮,以取得不法款項,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從而,本案詐欺集團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或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 ⒉是核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3 所為;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5、9、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起訴書固漏載被告3人上開犯行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然此與業經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諭知此部分罪名(見金訴57卷第262頁、第269頁),足使被告3人有實質答辯之機會,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⒊被告3人就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對於 各次有參與之犯行(詳如附表一所示),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間,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3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前揭所述之分工角色,迄至 行為終了時,仍屬行為之繼續,應論以單純一罪。又其等於本案繫屬前,均未曾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金訴57卷第23至33頁、第31至33頁、第41至44頁),則被告3人本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乙○○僅附表一編號3之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行為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乙○○對如附表一編號3、5、9、12所示之人所為上開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4罪)。 ㈢刑罰減輕事由 按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 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3人就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業如前述,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減輕其刑,惟因此部分僅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不生處斷刑之實質影響,依上開說明,應於科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從輕量刑事由。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均正值青壯,非無 謀生能力,竟罔顧當今社會詐欺犯罪橫行,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經濟金融秩序甚鉅,竟於無合理理由之情形下,率爾將名下金融帳戶提供於犯罪使用,更依指示提領、層轉款項,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保有詐欺犯罪所得,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害,使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而難以查緝,所為殊值非難,考量被告3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所參與犯行之各該告訴人遭詐金額等情節,兼衡被告3人之分工角色具高度可替代性,位處組織較為邊緣之犯罪參與程度,暨被告乙○○、丙○○均有詐欺前科、被告甲○○則尚無同類前科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且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部分犯行,均已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暨被告乙○○自陳高中畢業、曾從事農業、需扶養妻子及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甲○○自陳高中肄業、曾從事裝潢業、家中無人需扶養;被告丙○○自陳大學肄業、曾從事物流業、家中無人需扶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金訴57卷第283至28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乙○○本案4次犯行之間隔非遠,犯罪手段及情節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 甲○○所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金訴57卷第281頁),應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甲○○其餘經扣得之物(詳本院112年刑管字第2368號扣押物品清單),並無事證足認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等本案犯行並未獲取任何報酬等 語(見金訴57卷第282頁),卷內亦無證據足認其等因本案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又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對於 洗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然本條項係針對洗錢標的所設之沒收特別規定,如有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追徵、過苛等情形,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查,被告3人供稱其等所提領之各該款項,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等語(見偵14942卷第313至315頁、偵14940卷第382至383頁、偵16717卷第311至312頁),且卷內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3人就此部分洗錢標的具事實上處分權,如仍對其等宣告沒收已移轉、分配予其他共犯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而與個人責任原則有違,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寧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9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款帳戶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款帳戶 (第二層帳戶) 取款時間及金額 取款車手、地點取款畫面或傳票之卷證出處 1 陳緯權 不詳之人於110年3月29日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緯權佯稱:投資數位貨幣獲利云云,致陳緯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8日 11時2分許 7萬8千元 易思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8日 11時19分 20萬7千元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8日 11時37分許 10萬元 ⑴丁○○ ⑵不詳 110年4月28日 11時38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28日 11時39分許 7萬元 2 子○○ 不詳之人於110年5月20日假冒「疾病管制署人員」、「檢調人員」,向子○○佯稱:因其涉嫌販毒、洗錢等案,需申辦名下帳戶之網路銀行,並交付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云云,致子○○陷於錯誤,將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訊告知不詳之人,嗣不詳之人操作上開子○○所有等帳戶匯款。 110年5月28日 10時08分許 195萬元 潘志宏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8日 10時16分許 100萬元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8日 11時47分許 100萬元 ⑴丁○○ ⑵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 ⑶偵7150卷第46至53頁 110年5月28日 10時29分許 4萬5千元 劉偉利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8日 10時29分許 4萬5千元 ⑴黃宥璟 ⑵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南興郵局) ⑶他6306卷第29頁 110年5月28日 10時30分許 10萬元 110年5月28日 10時31分許 6萬元 110年5月28日 10時32分許 4萬元 110年5月28日 10時31分許 80萬300元 【起訴書誤載為80萬,應予更正。】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8日 10時39分許 50萬 ⑴黃宥璟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110年5月28日 10時55分許 10萬 110年5月28日 10時56分許 10萬 110年5月28日 10時57分許 9萬7千元 110年6月01日 14時04分許 120萬5千元 110年6月01日 14時07分許 100萬元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01日 14時49分許 100萬元 ⑴丁○○ ⑵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 ⑶偵7150卷第43頁、第59至63頁 110年6月01日 14時10分許 20萬3千元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01日 14時23分許 10萬元 ⑴黃宥璟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110年6月01日 14時24分許 10萬元 110年6月01日 21時59分許 3千元 3 壬○○ 不詳之人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E-MAIL寄送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之連結,並向壬○○佯稱:可透過「DH資管&DH Asset Management」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 13時56分許 27萬3千元 易思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6日 14時20分許 50萬元 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6日 14時41分許 10萬元 ⑴劉偉利 ⑵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全聯超商平鎮延平門市) ⑶偵14941卷第87頁 110年4月26日 14時42分許 1萬元 110年4月26日 14時43分許 9萬元 110年4月26日 14時46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26日 16時09分許 10萬元 ⑴黃宥璟 ⑵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壢廣門市) ⑶偵14941卷第87頁 110年4月26日 16時10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26日 14時26分許 5萬6千元 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6日 14時40分許 2萬元 ⑴甲○○指示其配偶戊○○提領 ⑵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平鎮彩虹門市) ⑶偵14941卷第88頁 110年4月26日 14時41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6日 14時42分許 1萬6千元 4 王瓊玨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王瓊鈺,應予更正】 不詳之人於110年3月間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王瓊玨佯稱:至少要匯款美金1萬元才能加入投資群組進行投資云云,致王瓊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7日 15時16分許 27萬3千元 易思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7日 15時20分許 26萬4千元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7日 15時30分許 10萬元 ⑴丁○○ ⑵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笙園門市) ⑶偵16717卷一第339頁 110年4月27日 15時32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27日 15時33分許 9萬5千元 110年4月27日 15時16分許 13萬6,500元 110年4月28日 00時分01許 14萬5千元 110年4月28日 01時47分許 10萬元 ⑴丁○○ ⑵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平鎮新明門市 ⑶偵16717卷一第339頁 110年4月28日 01時47分許 4萬5千元 5 辰○○ 不詳之人於110年3月29日向辰○○寄送簡訊,並佯稱:可透過「YTP」平台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8日 15時58分許 28萬元 易思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8日 16時46分許 27萬9千元 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8日 16時55分許 10萬元 ⑴丙○○ ⑵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壢廣門市) ⑶偵14941卷第87頁 110年4月28日 16時56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28日 16時58分許 7萬9千元 110年4月28日 17時52分許 2萬7,900元 110年4月28日 19時52分許 2萬9千元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8日 19時54分許 2萬9千元 ⑴黃宥璟 ⑵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平鎮新明門市) ⑶偵14941卷第341頁 6 寅○○ 不詳之人於110年6月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寅○○佯稱:可透過網路投資平台「FOTM(富拓)」投資「價差二元期權」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05日 15時11分許 5萬元 潘志宏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05日 15時46分許 7萬5千元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05日 16時29分許 7萬5千元 ⑴丁○○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7 卯○○ 不詳之人於110年10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卯○○佯稱:可於「環球資本集團」網站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2時46分許 10萬元 黃浩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 13時27分許 24萬8,071元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 13時31分許 24萬7,056元 ⑴丁○○ ⑵跨行轉帳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 12時47分許 10萬元 8 巳○○ 不詳之人於110年11月16日寄送簡訊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巳○○佯稱:可透過「MetaTrader4」APP投資美元指數可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14日 09時49分許 5萬元 范崇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4日 10時14分許 16萬4,022元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4日 11時21分許 51萬5,070元 ⑴丁○○ ⑵跨行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4日 09時54分許 4萬4千元 9 癸○○ 不詳之人於110年6月19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疾通訊軟體LINE向癸○○佯稱:可透過APP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08日 15時58分許 10萬元 呂姿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08日 16時00分許 35萬5,500元 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08日 16時13分許 10萬元 ⑴乙○○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110年7月08日 16時15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08日 15時59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08日 16時16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08日 16時18分許 5萬5千元 110年7月09日 10時57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09日 11時53分許 11萬3千元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09日 11時57分許 10萬元 ⑴黃宥璟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110年7月09日 15時57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09日 11時59分許 1萬5千元 10 庚○○ 不詳之人於110年12月15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庚○○佯稱:可透過「MetaTrader5」APP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 10時08分許 3萬元 盧珀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2日 10時25分許 17萬9,112元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2日 10時26分許 17萬9,011元 ⑴丁○○ ⑵跨行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辛○○ 不詳之人於110年10月25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辛○○佯稱:可透過「富地金融集團投資顧問」代操股票投資,以獲取利益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 11時12分許 100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 張景耀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5日 11時13分許 100萬9,002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5日 11時17分許 45萬10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 ⑴丁○○ ⑵跨行轉帳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5日 11時20分許 55萬8,00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及51萬5,070元,應予更正】 ⑴丁○○ ⑵跨行轉帳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丑○○ 不詳之人於110年3月中旬某日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向丑○○佯稱:可透過「香港美高梅公司」提供之內線消息下注香港彩球以獲取利益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0日 10時07分許 250萬元 黃煒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 10時10分許 89萬5千元 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 13時19分許 89萬5千元 ⑴乙○○ ⑵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 ⑶偵30425卷第29頁 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陳緯權) 陳緯權於警詢之陳述 金訴57卷第222至225頁 陳緯權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金訴57卷第241至24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訴57卷第220頁、第221頁、第245至257頁、第226至238頁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子○○) 子○○於警詢之陳述 他6306卷第109至113頁 子○○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表 他6306卷第10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他6306卷第116頁、第118至119頁、第133頁、第134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他6306卷第122至123頁、第126至130頁 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緩執行命令及傳票 他6306卷第124至125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壬○○) 壬○○於警詢之陳述 他8945卷第15至17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畫面 他8945卷第19至39頁、第51至61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及存摺封面影本 他8945卷第41頁、第4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他8945卷第47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王瓊玨) 王瓊玨於警詢之陳述 他8945卷第65至66頁 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 他8945卷第67至69頁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他8945卷第71至73頁、第77頁 MT4假投資APP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他8945卷第79至8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他8945卷第93至94頁、第95至99頁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辰○○) 辰○○於警詢之陳述 他8945卷第101至113頁 通訊軟體聯絡人資訊、假投資平台介面及匯款資料明細翻拍照片 他8945卷第115至120頁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他8945卷第121頁、第123頁、第129頁、第125至127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寅○○) 寅○○於警詢之陳述 偵7150卷第311至315頁、第317至319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7150卷第323頁、第339頁、第341頁、第343至344頁 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金融卡正面照片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 偵7150卷第331頁、第335頁、第337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卯○○) 卯○○於警詢之陳述 偵21867卷第9至1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21867卷第81頁、第83至95頁 網銀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人資訊截圖 偵21867卷第129至132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巳○○) 巳○○於警詢之陳述 偵25949卷第27至32頁、第95至97頁 巳○○匯款帳戶個資檢視報表 偵25949卷第33至3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1月25日及111年2月10日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25949卷第41頁、第43至45頁、第87頁、第119頁、第89頁、第117頁、第93頁、第125頁、第91至92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卷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25949卷第69至71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 偵25949卷第79至80頁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癸○○) 癸○○於警詢之陳述 偵25953卷第19至23頁 癸○○匯款金流明細表 偵25953卷第35頁 癸○○匯款帳戶個資檢視報表 偵25953卷第37至3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知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25953卷第41至42頁、第43頁、第45頁、第63頁、第171頁 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ed_en7515」、投資APP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人資訊截圖畫面 偵25953卷第161頁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畫面 偵25953卷第163至165頁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庚○○) 庚○○於警詢之陳述 偵30693卷第19至2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30693卷第77至79頁、第87頁、第115頁 庚○○匯款帳戶個資檢視報表 偵30693卷第121至122頁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辛○○) 辛○○於警詢之陳述 偵18428卷第21至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18428卷第31頁、第33頁、第35至37頁 台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匯款申請書影本 偵18428卷第63頁、第67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 偵18428卷第69至87頁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丑○○) 丑○○於警詢之陳述 偵30425卷第17至23頁 丑○○匯款金流一覽表 偵30425卷第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30425卷第71頁、第81至85頁 社群軟體FACEBOOK「李少東」介面、GOOGLE搜尋畫面、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畫面 偵30425卷第111至125頁 附表三: 各層帳戶 戶名及帳號 證據名稱及出處 第一層帳戶 潘志宏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3日兆銀總集字第1100032831號函文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6306卷第53至66頁) 易思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營清字第1100026804號函文暨所附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945卷第133至149頁) 黃浩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76586號函文暨所附客戶資訊及交易明細表(偵21867卷第259至281頁) 范崇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2月18日作心詢字第1110217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文暨所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25949卷第21至25頁) 呂姿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25953卷第47至55頁) 盧珀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81944號函文暨所附客戶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0693卷第19至28頁) 張景耀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11596號函文暨所附客戶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18428卷第41至51頁) 黃煒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6月24日作心詢字第110062311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文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0425卷第37至47頁) 第二層帳戶 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4021號函文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7150卷第23至42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2538號函文暨所附客戶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18428卷第53至61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76586號函文暨所附客戶資訊及交易明細表(偵21867卷第283至297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25949卷第15至20頁 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15494號函文暨所附客戶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0693卷第35至75頁) 劉偉利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4日儲字第1100228781號函文暨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他6306卷第86至89頁)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7745號暨所附交易往來資料明細(他6306卷第91至100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1100161830號函文暨所附客戶資料及存戶往來資料明細(他8945卷第241至255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1087號函文暨所附存戶資料及交易往來資料(偵25953卷第57至62頁、第67頁) 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0425卷第31至34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46600號函文暨所附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945卷第213至218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1087號函文暨所附存戶資料及交易往來資料(偵25953卷第65至70頁) 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110年9月13日内壢字第1108102950號函文暨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8945卷第221至2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