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M-113-金訴-662-2025032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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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彩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 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彩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彩鳳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113年度金 訴字第66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