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M-113-金訴-692-202503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郭建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40139號、第42597號、第53347號),本院依職權 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具保人即被告郭建廷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偵查 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當庭釋放等節,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憑(見112偵40139卷第233頁、第235至238頁、第247頁、第249頁)。 ㈡嗣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其無正 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現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金訴卷第77頁)、本院送達證書(見金訴卷第61頁)、本院刑事報到單、11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見金訴卷第65頁、第67至6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3年11月4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24057號函暨所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報告書影本(見金訴卷第161至16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足參,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