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M-113-金訴-7-2024102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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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廖晨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113 年度金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偵查案號:112年度 偵字第18203、20419、24467、22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晨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提敘述上訴理由之上 訴書狀,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廖晨歡之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廖晨歡(下稱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9日以 未具上訴理由之書狀對本院113年7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期間已於113年8月27日0時屆滿,被告依法應於113年9月16日24時前補提上訴理由。然迄今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則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提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書狀,逾期不提出,即依同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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