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3-金訴-708-2025031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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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1 84號、112年度偵字第43235號、112年度偵字第45131號、112年 度偵字第45133號、112年度偵字第50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秈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