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M-113-金訴-762-2025031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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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秀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緝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王秀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均有調解意願,然多次因故更改調解期日,故雙方於114年3月4日始調解成立,被告並承諾自114年3月起每月賠償告訴人一定金額至清償完畢。是故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將未能審酌被告是否確有依調解條件履行賠償之犯後態度,對被告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又此部分不涉及犯罪事實之認定,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爰認有必要就本案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