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M-113-金訴-788-2025021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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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張仕翰」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張仕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張仕翰 」之記載,均係「張仕瀚」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