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M-113-金訴-788-2025021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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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張仕翰」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張仕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張仕翰 」之記載,均係「張仕瀚」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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