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M-113-金訴-816-2025032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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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緯杰 選任辯護人 魏韻儒律師 王瀚誼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7 67號、第59061號、113年度偵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黃緯杰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緯杰犯行部分,雖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 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傳喚被告並通知 辯護人、公訴人及告訴人到庭,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