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M-113-金訴-833-2025032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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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建國 具 保 人 吳紹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起訴( 112年度偵字第42619號、112年度偵字第49158號),本院依職權 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紹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建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由具保人吳紹評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年度偵字第4915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331至335、345至349頁)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警員執行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13年度金訴字第833號卷,下稱金訴字卷,第101、111至117、121至125、163至169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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