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M-113-金訴-91-2025030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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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OSOS JONARD MIRAFLOR(中文姓名:強納得) 選任辯護人 李承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OSOS JONARD MIRAFLOR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ROSOS JONARD MIRAFLOR提起上訴 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