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M-113-金訴-932-2025021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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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KIM QUY(中文名:阮金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 日所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正本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更正部分詳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正本內容 更正後內容 理由欄三、論罪科刑(一)新舊法比較2.第14行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 理由欄三、論罪科刑(一)新舊法比較2.第15行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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