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金訴-974-20241121-5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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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晟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3231號、第15675號、第20170號),嗣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晟瑞之羈押應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撤銷。   理 由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被告朱晟瑞因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 爰命自113年6月24日起羈押3月,復經本院訊問後,命自113年9 月24日起延長2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 借執行,本院已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3年11月20日起算,此 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戊字第13189號執行指 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 案在監執行,且本案業於113年11月20日審理辯論終結,應認原 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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