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3-金訴-984-20250103-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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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建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 13年度金訴字第9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建廷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1月11日具狀未附任何理由提起上訴,僅載明「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次查本案第一審判決,係於113年11月6日、11月7日寄存送達至被告上開住所、居所,此有送達證明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69、173頁);又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然被告迄今尚未補提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