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M-113-附民緝-109-20250115-2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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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09號 原 告 連素娟 被 告 黃智彬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林子翔、吳樹禹、 梁興壹」均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連素娟以上開「被告林子翔、吳樹禹、梁興壹」提起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25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是本案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林子翔、吳樹禹、梁興壹」均屬誤載,此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