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M-113-附民-1121-202411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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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 原 告 張志銘 被 告 林梃生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16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原告張志銘所稱被告林梃生所涉公然侮辱案件,業 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卷(113年度易字第816號),依前開規定,原告就上開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非屬合法,故亦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