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M-113-附民-1150-202501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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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住居資料詳卷) 原 告 暨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男之父(真實姓名住居資料詳卷) A男之母(真實姓名住居資料詳卷) 被 告 湯中宇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 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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