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M-113-附民-1179-202410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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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9號 附民原告 徐義云 附民被告 黃欣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