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M-113-附民-1212-202501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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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 原 告 賀昌林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5樓 被 告 古詩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古詩坪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6號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並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