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M-113-附民-1219-20241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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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9號 原 告 王筱雯(歿)生前住詳卷 徐尉益 被 告 葉橋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書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葉橋語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9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參以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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