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M-113-附民-1293-20241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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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 原 告 林明煌 被 告 陳俊偉 上列原告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91號,改分前案 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37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下稱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死亡,故刑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易字第89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是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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