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M-113-附民-1303-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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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 附民原告 賴琬屏 附民被告 林香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9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賴琬屏對被告林香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