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YDM-113-附民-1330-202411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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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0號 原 告 林鍾權 被 告 林亞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2號家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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