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M-113-附民-1339-202501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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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9號 原 告 林錦俊 被 告 武佩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9號被告武佩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17日以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