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M-113-附民-1421-202501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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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21號 原 告 李弘傑 被 告 黃嘉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