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M-113-附民-145-202411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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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附民原告 林品萱 訴 訟 代 理 人 張英磊律師 附民被告 余鴻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7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6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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