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附民-1477-202411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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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7號 原 告 姜淑萍 被 告 徐維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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