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M-113-附民-1492-20250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92號 原 告 蔡雅晴 被 告 王冠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蔡雅晴對被告王冠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