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M-113-附民-1513-20250305-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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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3號 原 告 C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彭怡雯 李弘朋 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甲○○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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