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M-113-附民-1539-20241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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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9號 原 告 呂東玉 被 告 許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中請求被 告給付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訴之聲明中未記載請求被告給付金額,有 主文所示之起訴不合程式,且得補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