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M-113-附民-1577-202411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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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77號 原 告 安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紹御 被 告 鄭宇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172 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 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鄭宇廷被訴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行,業經本院11 3年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上開規定, 原告安御有限公司就被告鄭宇廷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皆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