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附民-1662-202410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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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2號 原 告 王庭曦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 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姓名 本案判決附表、附件之編號 游瑞嬋 附表三編號6 陳映錡 附表三編號7 李俊傑 附表五編號11 許子珞 附件編號11 楊惟寧(原名:陳婷伃) 附件編號15 陳怡君 附件編號21 李佳函 附件編號26 黃鈺淳 附件編號31 羅彩玉 附件編號44 林秉翰 附件編號45 胡珊華 附件編號90 翁千惠 附件編號120 王庭曦 附件編號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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