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M-113-附民-1669-20250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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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9號 原 告 田竹軍 被 告 陳正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 年度金簡字第4 號(原113年度金訴字第643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