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M-113-附民-1737-20241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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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7號 原 告 張斐雅 (地址詳卷) 被 告 張聖傑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72號,後改分 為:113年度金簡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