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附民-1738-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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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8號 原 告 陳曜宗 被 告 蔡承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5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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