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附民-1765-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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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65號 原 告 王固本 地址詳卷 被 告 林智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上開 刑事案件同案被告林智祥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其餘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經撤回起訴在案,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