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3-附民-1767-202410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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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67號 原 告 徐文玉 被 告 吳進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進凱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 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8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起訴書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遭詐騙之款項並非匯入被告吳進凱之帳戶,亦未經吳進凱提領,亦即被告就原告遭詐騙而受損害部分並未有任何行為分擔。是以,原告非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聲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非屬訴訟上之請求,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