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M-113-附民-1779-20241216-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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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79號 原 告 朱陳明彥 被 告 侯佳佑 黃品人 陳茂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就被告侯佳佑、黃品人、陳茂元部分均 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佳佑、黃品人、陳茂元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395號判決諭知被告侯佳佑、黃品人、陳茂元無罪在案,且原告朱陳明彥亦未聲請將被告侯佳佑、黃品人、陳茂元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該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就該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原告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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