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3-附民-1780-202503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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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0號 原 告 廖庭語 (地址詳卷) 被 告 王昱讚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